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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xh 发表于 2008-12-5 17:32

腾讯身陷“竞业门” 三个误区导致跳槽官司频发

  腾讯公司日前将15名跳槽员工集体告上法庭,原因是认为他们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这个被称为 “竞业门”的诉讼立时受到广泛关注。据了解,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并将于12月26日首次开庭。
  事件回顾
  腾讯起诉15名前员工
  11月6日,一篇名为 《腾迅QQ把员工告上法庭,两年内不许踏足互联网》的帖子,出现在了天涯、新浪、搜狐等各大网站的论坛置顶位置,一条消息随之不胫而走:一批跳槽的技术人员遭到腾讯公司的集体起诉。
  网名“回头是丫”的发帖者是以书信的格式开始的这个帖子,开头一句话便是:“尊敬的马总(马化腾):请您给我一条活路!”原来,“回头是丫”是在腾讯工作了一年多的员工,今年刚刚离职跳槽到“51.com”,却突然收到腾讯起诉自己的传票。随后他得到消息,被老东家同时起诉的还有另外14名和他一起离职的同事。
  11月7日晚,腾讯方面发表声明,证实该公司确实已在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对“回头是丫”等15名前员工提起了诉讼,理由是这些员工将原属腾讯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带到竞争对手公司,并直接开发同类产品,违反了当初与腾讯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腾讯)是第一次用这样的方式 (法律诉讼)对待离职员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腾讯有关负责人如是表示。
  对于原东家提起的诉讼,“回头是丫”表示无法接受,“加入腾讯时确实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中也有竞业禁止的约定”。在其提供的劳动合同第7页中记者发现,其中写明,“乙方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研究、生产、销售或维护甲方经营范围的同类产品与服务企业事业单位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也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间接地为这些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或提供服务。”
  “上述协议几乎涵盖了绝大部分互联网业务”,在“回头是丫”看来,这意味着签署这份“竞业协议”的离职员工“在两年内不许踏足互联网”。更让他觉得无法接受的是, “腾讯在我们离职后,并没有给予补偿费。”而目前仅有的补偿只是当初劳动合同中的另一条,“员工在职期间,每个月工资中的200元,视为公司给予员工的竞业补偿费用。”11月11日,作为事件的第三方,“51.com”作出回应,称“将考虑请律师替相关员工应诉,并保留反诉权利。”
  截止到发稿前,腾讯方面的态度是,“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暂不发表评论。”已经在上海开始新工作的“回头是丫”则在博客上发出声明,称“感觉现在的岗位很好”,并再次重申:“没有泄露过腾讯的任何所谓的‘机密’。”一切恩怨是非,似乎都得等待一月之后的庭审方能揭晓。
  知产律师
  离职补偿金未达标准
  尽管这起老东家告前员工的官司尚未开庭,孰是孰非也未有定论,但相关法律专家表示,腾讯的竞业限制合同条款 “本身是有问题的”。曾担任盛大网络知识产权部资深知识产权法律顾问、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就这样表示。
  游云庭认为,“回头是丫”等员工签订该合同时是在两年前,也就是 《劳动合同法》生效前。“随着去年 《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企业都要重签劳动合同,但腾讯并没有改签该竞业限制条款。”在游云庭看来,不排除是因为这些旧条款对腾讯来说 “是有好处”的可能。
  “按照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离职补偿金应该是离职后按月支付”,但腾讯的合同中却规定:“员工在职期间每个月工资中的200元,视为竞业补偿费用”,游云庭觉得这显然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
  同样,从1996年开始,腾讯所在的深圳特区也开始执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游云庭说,如果按照这个标准,腾讯支付员工每月200元的“月补偿”显然没有达到规定。
  除了上述不利因素,游云庭还指出,腾讯要打这场官司还面临着另外的难题,“对‘竞业限制’的范围界定、员工违约的责任举证均存在难度。”
  记者了解到,上海市法院系统也受理过不少员工因此类纠纷被前东家告上法庭的案子。
  刘女士之前曾是本市一家专门经营西藏特色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负责人。该旅行社在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约定,“受聘者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与本公司有直接竞争性的业务,否则须支付违约金30万元。”
  2005年,刘女士离开公司并领取了补偿金8000元。然而不久,她便在他处开展与西藏特色旅游有关的业务。原公司随即以 “违反竞业限制”为由,向法院诉请刘女士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尽管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具体数额需酌情判处,但法院仍明确,刘女士确实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资深法官
  诉讼频发源于三误区
  各行各业都存在着竞业纠纷,竞业纠纷为何会层出不穷?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纠纷将出现怎样的趋势?审理此类案件时,是否确实如法律界人士所说,在“竞业限制”的范围和举证上存在着难点?曾审理过众多“竞业限制”案件的马勇刚法官向记者一一做了分析。
  在马勇刚看来,企业与员工的竞业限制协议是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各企业在经营、生产中,都有一定的商业秘密,有可能直接涉及企业在市场上的位置、竞争能力。”
  也正因如此,如果企业员工确实掌握了商业秘密,在不违背法律、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是真实有效且受法律保护的,“但前提是,企业必须约定给付员工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马勇刚说,因为员工、企业对此都有误读,才导致诉讼屡发。
  “第一个误区通常是,员工认为,如果企业未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合同就因此无效。”马勇刚表示,这个说法有误。“判断合同有无效力,主要是看该合同的签订有无违背法律法规、是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因此不会因为没有补偿金,合同就无效,“合同依然是有效的,只是企业出现了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马勇刚表示,员工可以依法主张自己获得补偿金的权利,但并不能因此就不遵守之前的竞业限制合同内容。
  那么,如果企业向员工宣布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意味着合同可以就此结束?
  “这也是一个误区。企业宣布解约,竞业限制也未必结束。”马勇刚指出,只有企业提前一个月宣布,协议才能解除。“否则企业仍需要支付补偿金,员工也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
  马勇刚还介绍,和一般的劳动争议不同,此类诉讼中,企业的诉讼难度实际上比员工大。
  “此类诉讼中,员工诉企业的一般都是针对补偿金问题,而这类问题在举证上相对比较简单。”但企业如果要诉员工,会面临举证难题,“既要证明员工确实在自己竞争对手公司从业,又要证明员工确实掌握了核心机密,还要证明员工确实将核心机密运用到了新岗位中。”马勇刚说,要求企业如此举证,难度确实很大。
  跳槽员工
  成为被告是诉讼主流
  尽管举证难度大,但马勇刚同时指出,目前此类案件的诉讼趋势“大多数还是企业起诉员工未遵守竞业限制。”
  之所以出现这一趋势主要是在“竞业限制”纠纷中,员工还是处在相对主动的位置上,“是否跳槽、跳槽到哪里、跳槽后是否能主动遵守之前的约定”全是员工说了算,而一旦员工违约,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也相对较大,“这也造成企业不得不频频站上原告席。”
  那么,企业举证难是否可以破解呢?“争议较大的两点,一是‘竞业限制’范围,一是补偿金金额。”马勇刚说,实际上司法实践中已经对此有比较完备的处理方式:
  在范围审查中,“主要是比对新老东家的营业执照和生产产品”。一看两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逻辑上的相合、重合、交叉关系,再来确定生产的产品是否一样,或是一类,从而确定是否适用 “竞业限制”。
  对于补偿金金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为签订协议时,双方对其后果都应有意识,所以应当承担后果。”而如果没有约定,则会要求企业按照员工原薪资比例,酌情支付。
  名词解释:竞业限制
  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腾讯 发表于 2008-12-5 18:01

哦tbsleep

无心睡眠 发表于 2008-12-5 18:06

tbsweat 啊

zzzzz 发表于 2008-12-5 18:24

额tbsweat

xlht 发表于 2008-12-5 19:28

嘿嘿,都在那样啊tblol

jackxiao113 发表于 2008-12-5 19:31

不懂 。

loongno 发表于 2008-12-6 00:48

TX还要人活不

安兴王子 发表于 2008-12-6 02:26

tbangry 要都限制了,还怎么跳槽?个人永远处于弱势地位!

不伦不类 发表于 2008-12-6 05:38

看看什么情况

kennydj 发表于 2008-12-6 06:06

说真的
人家靠这个生活 你不给人家在外面工作 人家怎么生活呢

[color=Red][size=7]TX简直不是人[/size][/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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